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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拍短视频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时间:2023-08-31 23: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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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像时代的法律

吴志攀作品

前不久,网上流传着这样一段视频:一位“女快递员”停在路边的电动车被“小偷”骑走,车上若干没送完的快递一同丢失。女快递员见状急得在路边大哭。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这条短视频引起大量转发和跟帖,网友纷纷表达对“小偷”的憎恶和对“女快递员”的同情。但事后,公安机关发布信息称,这条短视频是摆拍的,当事人正在接受进一步调查。

公安机关介入此事,是因为这条视频涉及“盗窃案”,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以及对事发地的治安状况担忧。所以,当地公安机关必须破案,将“盗贼”绳之以法。但民警随后发现,这是一起为了吸引眼球而“自导自演”的事件。这次,几位摆拍短视频的“作者”与“演员”恐怕要“吃不了兜着走”了。

短视频与电视剧的区别

摆拍在正常情况下是可以的,这种行为也与法律无关。例如,电视剧可以说都是摆拍的。普通老百姓摆拍后发到网上的许多生活乐趣和幽默片段,也都不涉及法律问题。摆拍的法律界限,取决于其是否有明文规定禁止的内容。

如果电视剧中出现盗窃的片段,并不违法。但是上述摆拍“女骑手丢车”的短视频为何就违法了呢?短视频与电视剧有何区别呢?我认为,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三点。

一是,播发程序不同。电视剧有相应的播映许可号码,说明已经通过有关部门审查,内容是合法的,可以通过电视台等渠道播映了。网络短视频上网传播前,并无有关部门审查。

二是,播发目的不同。观众在观看电视剧前已经知晓剧中片段是虚构的——不论多么逼真,也都是虚构的。例如,电视剧《狂飙》和最近还在院线上演的电影《孤注一掷》,剧中反派人物演得像“真坏人”,以至于还有观众呼吁“有关部门应该查一下”。当然,这也可能是观众对演员幽默的褒奖。

为了避免误解,有些电影和电视剧会在片头加上字幕:“本片故事情节纯属虚构”,以免观众认为影片内容不是“演戏”,而是“真”的。但是,前文涉及的短视频不是这样——摆拍当事人的目的就是要让网民信以为真、上当受骗。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获得更多的点击率和流量。

三是,收益的正当性不同。电视剧播发后的收益,是具有正当性的,属于合法收益。如出售转播权和广告收入等。但上述摆拍短视频后传播产生的收益,完全不具有正当性。其后果不仅会引起人们对社会治安的恐慌,还会对当地社会名誉造成负面影响,而这些后果都是违法的。所以,当地公安机关果断采取行动是必须的。

“恶作剧”也有法律界限

或许有人会问:摆拍上述短视频的行为,能用“恶作剧”来开脱吗?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恶作剧也是有法律界限的。

一般情况下,恶作剧不涉及违法。所谓恶作剧一般是指捉弄人,或耍笑别人,使人难堪的行为。例如,在美国等一些国家,以搞笑为目的,在愚人节当天发布虚假信息,引起一些人“上当受骗”。这种在特定时间发布虚假消息,目的是搞笑,通常不视为违法。另外,在愚人节这一天,并无恶意地搞笑捉弄人,已经在许多西方国家被视作传统习俗,为社会民众认可。

再如,在中学教室里,学生作弄老师的搞笑行为,一般被认为是学生调皮捣蛋,老师们也不会追究学生违反校规的责任,通常口头批评一下便了事。同样,在工作单位,以搞笑为目的捉弄同事、引得众人发笑的行为,也通常不会被认为违法。顶多单位领导批评恶作剧者“下不为例”,就算处理完了。

但是,如果恶作剧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就可能涉及法律责任。我认识一位老知青,他在回忆知青生活的书中,讲过自己被村民恶作剧险些丧命的经历。

这位知青当年插队时才15岁。有一次,他与村民们一同在村边大河中游泳,突然感到脚被什么东西绊住了,一股力量将他往水底拽。后来,他真的被拽到水底,因无法呼吸而窒息昏迷。最终,他被村民救至岸上,接受人工呼吸后才抢救过来。当时,村干部批评那个搞恶作剧的村民:“你不能这么开玩笑,会淹死人的!”

类似这样过分的恶搞,显然突破了法律底线。恶搞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骗取同情之恶不容小觑

摆拍还有一个可能存在的问题,虽然不至于被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其表现出来的恶,也是相当大的。这就是:骗取广大网民的同情心。

前一段时间,网上流传一篇“10万+”的博文,说的是一个穷学生的艰难求学故事。很多网民看到这篇博文时,都被感动了。但是也有细心的网民从文章中看出了破绽。于是,越来越多的网民提出疑问。最后,博主不得不承认:这文章是杜撰的,其中人物并没有真实原形。

这名博主——也许是一个团队,还算老实,在网民的压力下承认造假。而许多短视频的摆拍者明明是造假,但没有一个人承认。

尽管上述欺骗行为并不构成犯罪,除非涉及用欺骗手段让网民捐款等行为,但这种欺骗只会招来网民的厌恶。对一个重大国际问题妄下缺乏常识的结论的直播,对于一些商品夸大优点、回避缺点的网络带货等,也侵蚀着网络的公信力。如果缺乏监管,那网民只会用脚投票,一走了之。

社会道德与法治社会

我们在谈到法治社会时,容易从字面上理解:社会各个方面,都会依照法律运行。但是我们都知道,社会是复杂、灵活多变、充满细节的。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也不可能包罗万象。如果法律真的到了那样繁杂的程度,不但不会起到正向保障和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反而还会阻碍社会正常运行。

法治社会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即社会道德。社会道德不仅依靠法律来维护,更主要依靠社会公众来自觉维护。例如,跳广场舞的人播放的音乐声太大了,影响到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人们通常不会诉至法院,而是依照社会道德规范,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协调处理。

再如,拍摄公交车上未给老弱病残孕或需要帮助的人让座的短视频,或是在公共场所拍摄路人乱扔垃圾的行为,也涉及社会道德。这些视频上网传播后,如果被拍摄的当事人面部未打马赛克,网民可以清晰辨认时,很可能会引发网络暴力。

有一部名为《搜索》的电影,就讲述了一个这样的故事:当事人被确诊癌症,心情低落,因此没在公交车上让座,并与人发生冲突。有人把当时的情况偷偷录下,并上传至网络后,迅即引发一场可怕的“人肉搜索”,最后引发当事人自杀。

如果上述电影剧情发生在现实社会中,视频拍摄者是否对当事人自杀身亡承担法律责任呢?从现在的证据链来看,还难以得出肯定的答案。因为要承担责任的条件是:短视频拍摄者的行为与当事人自杀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被“人肉”“网暴”的当事人都会选择自杀,短视频与当事人自杀存在的是间接因果关系。然而,这并不能抹去“人肉”与“网暴”之恶。

过去,上述这类案件的当事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现在,情况有了变化。

2020年,浙江一家社区小超市老板用手机拍摄来取快递的女青年的短视频,然后在上网发出,并造谣该女青年与快递员“乱搞”。网民信以为真,谣言越传越广,最后导致女青年精神上受到极大伤害,无法出门上班。在多次到医院就诊后,女青年被诊断患上了抑郁症。

在女青年要求短视频拍摄者澄清事实和道歉无果后,便向法院以诽谤罪起诉。诽谤罪通常属于自诉案件,需要原告举证。但是在网络空间,公民个人取证谈何容易。于是,女青年求助于当地派出所协助,这便有了诽谤罪由自诉案件转变为公诉案件的先例。

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先例,它向那些为博眼球而拍摄短视频造谣的人发出严正警告:违法必究!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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