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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财经 文|林宜采 编|深海
8月25日晚间,罗普特披露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称“厦门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3]1号)。
经查明,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2亿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9亿元。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2020年、2021年,罗普特涉嫌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4亿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亿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81.21% ;虚增 2021 年营业收入1.12亿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5.42% , 虚 增 2021 年利润总额2074.74万元 , 占 当 期 披 露 金 额 的 20.41% ; 虚 减 2022 年 利 润 总 额7310.09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2023年6月20日,罗普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资料、劳务分包合同、财务凭证、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厦门证监局拟决定:对罗普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陈延行,时任董事、总经理江文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陈碧珠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时任财务总监(2021年7月至今)、董事会秘书余丽梅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在公司2020年年报编制、披露期间任财务总监的崔利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张翔、林晓月、陈旻、刘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此外,8月24日晚间罗普特发布半年度业绩报告称,2023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约1.18亿元,同比增加97.4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约3795万元。
天眼查显示,罗普特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1.87亿元,于2021年2月23日在科创板上市,公司立足数字经济,聚焦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智能感知、元宇宙等核心技术的沉淀与发展,深入行业应用,为行业提供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数字化产品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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