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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禹股份: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时间:2023-08-25 0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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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资料图)

           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人”)作为安

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禹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具体核查情况如

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73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116.00 万股,发行价格 20.93 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

额 86,147.88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2,399.34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73,748.5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容诚验字[2023]230Z0188 号)。公司已对前

述到账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机构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

行费用后,计划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合计            37,078.14      37,078.14

     三、募集资金闲置情况

     由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闲置的情况。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公

司决定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四、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现金管理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计划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

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地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为公司

和股东获取回报。

     (二)额度及期限

     公司决定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

和不超过 1.5 亿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额度的使用

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含)。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用

于现金管理的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

     (三)现金管理的品种

     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保本型理财及国债逆

回购品种等),但不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高风险投资所涉及的投资品种。现金管理投资

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在上述有效期内和

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七)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

获得的收益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

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五、 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的投资产品属低风险型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该项投资会受到

市场波动的影响。

经过严格评估和筛选,但收益情况受宏观经济等各种因素影响,不排除该项投资

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而导致实际收益不可预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息传递风险、募集失败风险、再投资和提前终止风险

及其他不可抗力风险等。

  (二)风险控制措施

的单位及其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不得用于证券投资等高风

险投资,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公司审批结果实施具体操作,并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投向和进展情况,如发

现存在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信息披露工作。

  六、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在保证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含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公司

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七、 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 年8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同意公司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

币4.5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1.5亿元(含本数)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且投资期限不超过12

个月的产品,使用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和期

限内,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拟使用不超过4.5亿元(含本数) 闲置募集资金(含

超募资金)和不超过1.5亿元(含本数)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

意该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含本数)的

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 1.5 亿元(含本数)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

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上述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在

审议额度及期限内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八、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含本数)的闲

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 1.5 亿元(含本数)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并将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

  因此,本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小金          黄   嘉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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