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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冠新材: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总结报告书_每日关注
来源:证券之星  时间:2023-05-11 17: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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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资料图片)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冠新材”、

“公司”或“发行人”)2021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永冠转 1”)

的保荐机构,对永冠新材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21 年 1 月 7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永冠转 1”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兴业证券现根据相关

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现将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工作情

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保荐代表人:过嘉欣、徐肖肖

  联系电话:021-20370631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新民

  成立日期:2002 年 1 月 28 日

  注册资本:191,130,610 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工业园区康工路 15 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橡胶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专

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橡胶制品销售;第

一类医疗器械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纸制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

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针织或钩针编织

物及其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永冠新材

  股票代码:603681

  实际控制人:吕新民、郭雪燕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时间:2021 年 1 月 7 日

  证券事务代表:盛琼

  联系电话:021-59830677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对“永冠转 1”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永冠新材

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

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永冠新材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

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

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兴业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部控制制度;

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关联交易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

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等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

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兴业证券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

运作,并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重要

事项并与保荐机构沟通,以及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及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永冠转 1”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和持续督导的

过程中,聘请的律师和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履行相应职

责,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兴业证券持续督导履职期间,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的临时公告及定期公告。

保荐机构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信息

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永冠转 1”募集资金余额为 3,742.31 万元,募集

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

章页》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过嘉欣         徐肖肖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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